管理的建议
(一)杜绝擅自分解发包工程
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花大力气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制,对建设单位擅自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,要给予严肃的惩处,创造良好的施工安全管理环境。
(二)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
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,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等行为进行明文规定,以此来约束和管理建设单位的行为。当前情况下,建设单位擅自直接发包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不少见,而《建筑法》、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》仅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的安全管理总体责任做出了规定,对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总体责任未作规定,客观上形成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总体协调管理的盲区,对现场安全管理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。
参考文献:
[1]JGJ46—2OO5.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[S].
[2]董颇.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[M].武汉: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,20O4.
[3]张飞涟,王磊明,赵汉.我国建筑安全事故原因探析及对策研究[J].基建优化,2005(1):25.
[4]刘蓓华.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理念创新[J].建筑管理现代化,2O08(5):72-74.转贴于 中国鸣网学术站点 上一页 [1] [2] [3]
|